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是我国为确保出口商品符合质量标准,防止木材传播有害生物而制定的规定。根据该办法,出口木质包装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否则将面临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
2、第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4、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显示,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海关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出口木质包装通常分为熏蒸和免熏蒸两种类型,其中以实木为材料的需要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熏蒸处理才能出口。
1、根据农业部《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的总体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监测体系,创新监测技术,规范检疫与签证管理,加大防范力度,积极阻截外来重大植物疫情的入侵。
2、疫情监测方法:收集周边国家及主要贸易伙伴的疫情发生信息;定点定期进行田间调查、空中孢子捕捉、灯光诱捕、昆虫性信息素诱集等。
3、禁止疫区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疫区内的***、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和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还要报农业部批准。
4、农业部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有一套明确的规定。第六章附则中,详细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下需要制定农业部公告的情形。
5、将地中海实蝇、玉米切根叶甲、马铃薯金线虫、梨火疫病等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在国门之外,将新传入的红火蚁、芒果象甲、香蕉穿孔线虫、马铃薯甲虫、苹果蠹蛾等重大疫情封锁在局部地区,从而确保我国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目标的实现。
6、到达新的种植或使用地点后,可用隔离试种检疫、集中种植、疫情监测、铲除措施等。 ***二***正确处理好“把关”与“服务”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植物检疫有两个职能:一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人为活动进行远距离传播,既要防止其传出,又要防止其传入。
1、《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3、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于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失职行为,有明确的法律处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因私情而篡改检验结果,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最高可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5、对于单位犯罪,情况同样严峻。单位将直接承担罚金责任,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将按照上述个人处罚规定接受法律制裁。这表明,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一旦违反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相关法律,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6、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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